
国家体委、财政部、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《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国家体委、财政部、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《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 (1982年1...
国家体委、财政部、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《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的通知 (1982年11月29日 (82)体干字945号) 现将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、由国家体委发布施行的《优秀运动员、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》和国家体委拟定的《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一、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奖励试行办法》)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体委系统。 二、国家体委(81)体办字29号《关于表彰和奖励优秀运动员、教练员的通知》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均按本通知执行。 三、《奖励试行办法》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实行。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评定过一九八一年运动技术补贴的,可按《奖励试行办法》规定条件重新评定,少补多不退,但运动员五等奖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。 四、实行《奖励试行办法》后,要扣除一九八一年享受过一次性奖励和增收节支奖的金额,少补多不退。 五、实行《奖励试行办法》后,原《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试行办法》和《关于评定教练员技术补贴条件的补充通知》(教练员输送奖除外)停止执行,其它奖励(包括实物奖励)一律取消。 六、实行《奖励试行办法》后,对运动员教练员不再发经费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。对不带队员的教练员在增收节支中作出贡献的,可在四等奖内予以评定。 七、实行《奖励试行办法》后,所需经费除荣誉奖章和特等奖金由国家体委批准发给外,一等及其以下等级奖金,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解决。 附一: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优秀运动员、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,攀登世界体育高峰,以加速发展我国体育事业,为实现四化服务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、教练员(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)。 各级体委举办的正式比赛会上创造成绩的业余运动员,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。 第三条 对优秀运动员、教练员的奖励,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广大运动员、教练员发扬革命的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,为国争光,多做贡献。 优秀运动员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四条 奖励条件: 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,主要依据其比赛成绩,并结合以下条件全面考察:政治思想进步、体育道德作风好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强,积极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。 第五条 优秀运动员奖励按运动比赛成绩分五等,各等奖金如下: 等 级 运动比赛成绩 奖 金 特等奖 世界纪录创造者 1000~3000元 奥运会赛、世界 锦标赛、世界杯 赛冠军 一等奖 奥运会赛、世界 500~1000元 锦标赛、世界杯 赛第二、三名 奥运会田径赛、 游泳赛第二至六 名、当年运动比 赛成绩世界前十 名 奥运会足球 赛、世界足球锦 标赛第二至十二名 二等奖 奥运会赛、世界 300~500元 锦标赛第四至八 名 世界杯赛获 奖名次者 重大 世界比赛冠军 世界青年比赛冠 军、纪录创造者 亚洲锦标赛冠 军、纪录创造者 三等奖 重大世界比赛、 150~300元 亚洲锦标赛、世 界青年比赛第 二、三名 全国 纪录创造者 全国冠军 四等奖 在全国比赛中获 100~150元 得录取名次的, 按参加的队(人) 数,6~12个队 (人)的第二名, 13~16个队(人) 的第二、三名, 17个队(人)以 上或甲级联赛的 前六名 当年获得运动健 将称号者 五等奖 优秀运动员在全 60~100元 年训练中较好地 完成教练员布置 的训练任务,并 比上年训练成绩 (纪录)有提高者 对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大、难度大、影响大的项目,如足球、田径和游泳中的某些项目打破世界纪录或获得世界冠军时,奖励金额可以超过3000元。 第六条 评奖方法: (一)特等奖为不定期的一次性奖励,优秀运动员成绩达到时,即可评定授奖,再破再奖。 一至四等奖一年评定一次,奖金由优秀运动员所在单位一次发给。如年内多次获得评奖名次,按其最高成绩评定,不得重复发奖。 (二)集体项目、团体赛项目成绩达到奖励条件时,不发集体奖,可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分别评奖。 (三)没有国际比赛的项目,如中国象棋、武术以及军体的部分项目等,可根据国内比赛成绩评奖。 (四)各等奖金均有一定幅度,评定时,要分析各运动项目的难易程度、起点高低、影响大小、对手强弱和运动员临场技术发挥的好坏等具体情况,根据实际水平确定奖金额度。 (五)运动员为创造世界纪录,进入世界先进水平做出重大贡献或在世界比赛、重大国际比赛中,执行“友谊第一,比赛第二”方针表现突出的,也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确定奖金等级给予奖励。 教练员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奖励条件: 对教练员的奖励,主要是根据教练员在全年训练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大小,并结合全面工作和表现来评定,具体条件如下: (一)培训的运动员成绩提高幅度较大、较快,并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录取名次。 (二)在训练工作中勇于创新,有发明创造或理论著述,在训练方法上大胆革新,勇于实践,并取得良好效果。 (三)对运动员的基本功训练抓得紧;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,选才合理,输送率高,基本功扎实,技术提高快,对发展体育事业有显著贡献。 第八条 教练员奖励分四等,各等奖金如下: 等 级 金 额 特 等 奖 400~1000元 一 等 奖 200~400 元 二 等 奖 120~200 元 三 等 奖 80~120 元 四 等 奖 60 元 第九条 评定方法: (一)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条件之一者,即可评奖。特等奖要严格掌握。 (二)评定教练员奖励时,应当广泛征求运动员的意见,根据教练员的思想作风、教学态度、工作质量等情况予以全面衡量。 (三)教练员的奖励一年评定一次,奖金由教练员所在单位一次发给。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对优秀运动员、教练员的奖励,必须严格掌握条件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,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按隶属关系报批。特等奖由国家体委批准,优秀运动员的一至五等奖、教练员的一至四等奖由国家体委有关主管局和省、市、自治区体委批准。